贸大远程 2015-12-09 点击数: 选择字号: 大 中 小 分享到:
根据《试点高校网络教育部分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试点工作管理办法》(网考委[2005]01号)文件的第七章“考试违纪处理”之第三十七条规定“有考试违纪行为的考生,其相关科目的考试成绩无效;有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,当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无效,并视情节严重情况给予停考1-3年的处理。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者,取消统考资格。”
请各单位尽快将上述要求通知考生,并将本通知在门户网站进行公布。
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办公室
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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